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翊宸即黃崧瑋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迄聲請人收到本件裁定日止,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聲請人所陳報之租金,係何人所承租,該屋為幾室、幾廳?該屋有幾個人共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並請提出租賃契約。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自113年5月19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收受本裁定之日止,關於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七、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