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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惠萍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按債權人人數補正聲請狀繕本到院。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未按債權人人數補正聲請狀繕本,請併遵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聲請人稱經營美髮個人工作室,請查報工作室地點?有無辦理商號登記?有無營業稅申報資料?◎請自行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說明是否符合聲請資格。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4月13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如果有變更要保人情事,亦應說明異動情形。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3年4月起至115年3月底止」及「115年4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陳報,請依上開兩個

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詳實說明收入狀況。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為個人工作室,應提出收入、支出記帳資料。

◎如果陳報收入少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提出具體事證(例如 身

心障礙、醫院出具勞動能力減損之證明等)說明何以無法取得至少最低基本工資之收入,否則將至少以最低基本工資核算收入。

六、請說明自「113年4月起至115年3月底止」及「115年4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七、請說明自「115年4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112年度所得資料來自於台新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新台幣48,581元之交易原因?

九、聲請人請說明自113年4月13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

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

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