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卓士貴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見本院卷第14頁),然迄未補正任何資料,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二、承上,倘每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如主張患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其調解程序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記載於114年12月4日曾單次到院治療,應提出醫囑上開病症如何具體影響工作或必須固定就醫紀錄之最新診斷證明書)。
三、請分列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於115年度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原住民補助、老人年金、三節代金等)之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父母扶養費提列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請提出聲請人父母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直接提供申請版本,勿如調解程序時提出翻拍之模糊版本)。
㈡參酌聲請人父親財產及財稅清單,名下花蓮縣○○鎮○○路0號是
否係作租賃使用?如是,應提出每月收取租金金額為何?如否,則應說明何以現況與記載不符。
㈢依前開財稅清單,聲請人父親尚有薪資所得,請說明其是否
仍有工作?每月薪資為何?如已無工作,請說明離職日期,並請提出其勞保投保被保險人查詢資料。
㈣聲請人母親名下花蓮縣○○鎮○○路000號房屋目前作何使用?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又依聲請人提出收入及支出狀況,縱未經酌減,已屬入不敷出之情形,請具體說明倘進入更生程序後,有何擔保得以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