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呂偉群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見本院卷第22頁),然代理人僅於115年2月26日具狀稱容後補呈,然迄未補正任何資料,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毀諾時,每月應負擔之非金融機構債務(如車貸)負擔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繳費單據以佐(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係得履行金融機構方案,故務必請就上開部分為補充說明)。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三、承上,依聲請人113年財稅清單計算,平均每月薪資所得64,556元,與聲請人目前所陳每月薪資35,550元尚有差距,請說明薪資銳減之原因。
四、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9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庄腳人國際車業尚未回覆債權計算書,請提出與該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勿僅提出保險單)?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9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