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奕慈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處記載每月收入為4萬元,每月支出已逾每月收入,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每月支出50,600元相關證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定之。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陳金龍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陳金龍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土地及房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王茉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新北市雲林同鄉會」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七、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