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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彩霞代 理 人 劉菁德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