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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蘇金生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一、請提出詠生企業社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之資料。◎原提出之稅籍證明僅載已通報主管機關設銷登記云云,無

法釋明113年1月成立後迄今之營業狀況,請提出可資說明之資料說明營業額平均每月是否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下。

二、請附資料說明聲請人之住居所是否在桃園市境內。

三、提出自112年7月18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五、有關114年7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八、請聲請人說明:

1、名下土地有無設定擔保及其價值?

2、113年度所得中來自於富灣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交易原因為何?

3、陳報債權人天恩精品當鋪部分,目前債權人並未陳報,且聲請人所提資料無法看出本金、利息等相關內容,請提出借貸契約、土地抵押權設定文件或法院裁判、執行文件等。

4、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