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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宣喜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證券(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途,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三、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現是否仍有該筆收入?

四、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5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身障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現是否仍有該筆收入?

八、請提出請提出受扶養人陳金龍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

九、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5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老人年金、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