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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呂紹源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2)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為止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明細(若主張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計算標準及總額)。 (3)115年1月起至115年7月為止之下列資料: ①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②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明細(若主張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 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計算標準及總額)。 (4)自115年1月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金(包含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2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3 (1)113年1月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