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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柳秀青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第一項所示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第二項以下所示事項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前是否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並經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消債核字第13381號案裁定認可債務清償方案在案?上開已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聲請人是否繼續履行中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說明何以無法繼續履行?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五、請提出113年1月8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說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