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婕希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個人(不含子女)之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5月起)個人(不含子女)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高順人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
三、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每月支出已逾每月收入,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之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取前夫給付贍養費之存摺影本、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