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石玉霞代 理 人 張藝騰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曾於110年11月5日與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成立協
商(台北地院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726號)。請說明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何時毀諾?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各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
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
二、提出自113年2月13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止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欄已有註記交易原因不必重複說明外,其餘未註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調解時已提出郵局帳戶,請自行檢查是否合於上開期間資料,有短缺者,請補充。如有其他帳戶未提出,亦應提出。◎請逐筆說明郵局帳戶內有多筆壽險保費之支出,具體交易內容為何?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聲請人僅提出三商美邦人壽資料,請確認有無中華郵政之壽險?
四、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5年2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薪資證明文件或雇主出具之證明。
◎如每月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應附具體事證(例如診斷證
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說明勞動能力有何減損或欠缺之情事(未達者始須提出)。
六、請就「113年2月至115年1月」、「115年2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有關陳報受扶養人石○○部分㈠石○○於「113年2月至115年1月」、「115年2月起至今」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調解時已提出郵局帳戶,請自行檢查是否合於上開期間資
料,有短缺者,請補充。如有其他帳戶未提出,亦應提出。㈡請說明石○○之郵局帳戶中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欄已有註記交易原因不必重複說明外,其餘未註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包含但不限於例如有來自其他銀行跨行轉入之款項)。
㈢「113年2月至115年1月」(聲請前)、「115年5月起至今」
(即聲請後)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石○○之金額為5千元,請確認是否為扣除上開補助後實際支出之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有價證券餘額等查詢明細。
九、追加陳報債權人瑞興當鋪部份,聲請人請提出債務存在之證明(例如本票、借據、法院判決、裁定或執行命令等)。
十、和潤公司陳報之債權數額(計算至115年2月12日陳報時之本息)分別為155,506元、113,041元、134,443元(見本院調解卷第29至30頁),金額加總與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1,223,328元顯有出入,聲請人有何意見?如仍認為金額與債權人陳報不同,請提出債務存在之相關證明並重新陳報確實債權金額。
十一、請試擬本件更生方案。【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