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秉豐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近1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8月起至115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失業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3年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8月起至115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