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潘喬恩即潘淑珍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案分:114司消債調1115號),嗣於115年2月10日調解不成立,其並於同年2月23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茲以聲請人於115年7月21日具狀聲請更生,則自前開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迄今已逾20日,需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參照)。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上開事項,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件】:
一、請提出財運發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並提出聲請前5年內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如果成立在後,提出自成立日起115年7月底之申報資料)。
★依據聯徵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為財運發商行之負責人,即應說明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身分,並應提出證明並說明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請勿以借牌予他人經營為由拒絕提出資料)
二、請聲請人至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網站下載「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帳戶之查詢申請,將申請結果提出本院,並依申請結果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如有非薪資之大額存入款,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如係屬借款,已清償完畢者無庸列債權人清冊,其餘尚待清償之債務請更新債權人清冊重新陳報。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115年6月底止」及「115年7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不完整,請依上開二
個時段說明收入狀況。★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115年6月底止」及「115年7月起至今」,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七、請說明自「113年7月至115年6月」及「115年7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扶養費為另一項目,請勿混和陳報。
八、請就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為台灣銀行部分,說明是否為有擔保債權(例如有以房地不動產設定抵押)?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扣除擔保品取償後剩餘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多少?對於台灣銀行陳報此筆為有擔保債權,聲請人有何意見?
九、請就所陳報債權人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說明是否為有擔保之債權(例如以汽、機車設定動產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扣除擔保品取償後剩餘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多少?
十、有關陳報受扶養人王○愛部分:⒈請提出聲請人受託監護之證明文件。
⒉請提出王○愛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聲請人非王○愛之扶養義務人,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支付扶養費
之具體證明,並陳報王○愛之父、母有無支出扶養費,是否列計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其債務金額。
⒋王○愛自「113年7月至115年6月」及「115年6月至今」,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自113年7月21日起迄今,是否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十二、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以上資料均應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