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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煜凱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有無經營「九太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出資額?並請向主管機關聲請該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果聲請人於該公司從事營業活動(聲請前五年內仍有營業),並應提出聲請前5年內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如果成立在後,提出自成立日起115年5月底止之申報資料)。

◎依據聯徵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為上開公司

之股東,即應說明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身分,並應提出證明並說明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

二、提出自113年5月13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止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欄已有註記交易原因不必重複說明外,其餘未註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時已提出部分帳戶明細,請自行檢視並補足至上開查詢起迄日之資料。須說明交易原因部份亦請補充。

三、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13年5月至115年4月」、「115年5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薪資證明文

件或雇主出具之證明。(請勿僅以切結書代替)◎從事富胖達、優食等外送人員之收入亦請檢據陳報。

五、請就「113年5月至115年4月」、「115年5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時已提出部分補助資料,請自行檢視並補足至上開查

詢起迄日之資料。如有漏載,亦請補充。

六、聲請人自「115年5月起至今」(即聲請後)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七、有關陳報受扶養人黃○釩、黃○騰、鄭佩容部分㈠黃○釩、黃○騰部分(請分開說明)⒈提出黃○釩、黃○騰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黃○釩、黃○騰各自於「113年5月至115年4月」、「115年5月

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⒊「115年5月起至今」(即聲請後)每月支出扶養黃○釩、黃○

騰之金額各是多少?㈡鄭佩容部份(聲請狀陳報於113年8月20日至9月24日支出扶養

費22,000元)⒈提出鄭佩容之113年度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⒉鄭佩容於「113年8月至9月」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商業保險給

付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以上聲請調解時已經陳報部份資料,請自行檢視並補足至上開

查詢起迄日之資料。如有漏載,亦請補充。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有價證券餘額等查詢明細。

九、請試擬本件更生方案。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