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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佳慧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勿僅陳報實領薪資或以切結書代替)或其他證明。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部分並無聲請人是否曾任職董監事、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有限合夥事業合夥人及經理人之資訊,請向上開聯徵中心查明緣由後陳報法院。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