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徐梓源即徐宏誌訴訟代理人 劉菁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勿僅陳報實領薪資或以切結書代替)或其他證明。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徐峻熙、徐于扉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徐峻熙、徐于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