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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瑩汾代 理 人 周威君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處記載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均由子女所資助,請說明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二、請陳報前開資助生活費用之子女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每個月固定資助之金額為何(請考量聲請人之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聲請人子女之聲明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