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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可妮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每月

應還款之金額、期數、利率?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履行幾期後(或何時開始)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每月收入來源及其總額(聲請人自稱從事「自由業」,過於空泛,請說明所從事之「自由業」究竟為何種行業)。

三、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六、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5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