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韋弼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甚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46條第3款規定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即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此乃債務人應盡力協助法院為債務清理此協力義務之明文化。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並因調解不成立,而經聲請人請求改依更生程序處理,是本院為調查聲請人現收入、所得、必要支出及財務狀況等情形,以明聲請人是否確可聲請更生,及聲請人是否確無清償能力,應否裁定准予更生,乃通知聲請人於115年10月13日為訊問程序,並命聲請人於書狀具體說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而該函文及庭期通知書亦已於115年10月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參,是可認聲請人確知悉本院開庭期日及應於庭前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然聲請人卻無正當理由未於訊問程序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實際財產、收入、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有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未盡協力義務,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顯無聲請更生之真意,揆諸上開規定,難認債務人已盡其義務,自應駁回本件更生聲請。

三、綜上,本院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工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關於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處記載每月支出之細項,其中保險費、機車貸款、汽車貸款無法列為每月必要支出計算,有何意見?另聲請人所列其餘項目僅為伙食費、電費、電話費,經本院計算總額後為8,15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倍2萬0,623元,是否真實?且上開細項並未記載聲請人每月交通費、勞健保費、日常雜支費用之金額,請聲請人重為確認聲請人自114年12月12日聲請本件更生日回溯2年起迄今,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人為父親黃文山,然依聲請人提出父親黃文山112年、113年度綜合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父親於112年、113年間均尚有薪資所得收入,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形?聲請人每月是否確有給付父親之扶養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六、請提出112年12月12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七、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車、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八、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