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翁鐿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說明與聯邦銀行之前置協商是否已毀諾(終止繳納)?又聲請人於進行協商前應已知同時負擔非金融機構債務,何以仍成立協商還款方案?
三、請說明最近6個月(即115年4至9月)正職與兼職工作分別為何,並提出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兼職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切結書亦應書寫任職單位及最近6個月每月薪資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女兒於113年9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頻率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除已提出之富邦人壽、第一金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外,如有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請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就提出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製作表格說明自113年9月迄今於往來證券商名稱、股票餘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女兒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已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請提出與巫淑君、翁于媃、翁郁翔、施昶安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並應說明與債權人巫淑君、翁于媃、翁郁翔、施昶安約定每月應清償金額為何,否則將不得列入債權人清冊。
九、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