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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鋐澤即劉凱彰代 理 人 鄧智勇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擔任何職務、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匯款記錄或其他佐證,若無法提出,亦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徐巧庭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徐巧庭現是否服務於「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取薪資?若有,其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9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9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