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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8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世忠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1,000元;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且未繳納裁判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承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

請提出前與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在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履行,但之後毀諾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