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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范姜偉代 理 人 廖願凱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承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5年7月30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3年7月30日至115年7月28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包含薪資外之額外收入,又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目前所提出的切結書僅能作為115年收入所使用)。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按:聲請人按月應繳納之貸款,應屬聲請人所負債務之分期清償款,非可列入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每月支出為1萬9,172元、1萬9,172元(個人生活費、扶養費),另尚有扣除租屋補助後須支出每月房租水電9,000元,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是否仍欲聲請更生(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四、聲請人所陳報之租約為聲請人名義所承租,該屋有幾個人共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

五、聲請人於聲證6「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私人借貸部份係何時成立?又聲請人是否有與各私人借貸貸與人成立任何契約或可供證明之相關文件,目前還款之情形如何?請提出相關資料及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租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戶補助款,其金額若干?並均請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七、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同住家屬(未成年子女、母親等)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八、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九、請分別至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網站下載「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提出申請,並將申請結果提出本院。另請提出自113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現值估價證明資料。

十一、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