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秀玲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承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5年8月13日因調解不成立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故請重新更正聲證1號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更正提出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聲證9所提出之切結金額,聲證10所示證據不符,請重新確認並予以更正)。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後,每月之收入所得(另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工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聲證9所提出之切結金額,聲證10所示證據不符,請重新確認並予以更正)。另對於「勞保局遺屬年金」部份,請予以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請說明開始請領時間,及是否為終生領取。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請提出113年8月13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五、請提出所有「受扶養人」之各地國稅局核發近1個月財產資料清單及近2個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現居住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請提出聲證8普通重型機車現值估價證明。另依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所載,聲證8之普通重型機車現正由聲請人分期付款中,請說明目前是否均有按期繳交?該車輛是否有設定動產擔保?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房屋租金補助,其金額若干?並均請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九、請提出受扶養之人所請領補助之相關證明及受領補助之帳戶(含每月匯款之帳戶明細)
十、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中,聲請人主張受其扶養之人有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數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如何認定?
十一、依目前債權人回報債權情形及聲證11新北地院執行命令所載,聲請所列之債權人清冊,新光商業銀行部份已無債權存在、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依執行命令所載係為101,451元、遠信國際資融公司截至7月15日時債權為76,444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截至7月15日時債權為36,000元,所積欠之健保費為6,195元,均與聲證2之債權人清冊有顯著差異,是請檢具相關債權數額資料(包含第一銀行信貸部份),再行重新整理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不能僅以調解聲請狀所載空泛稱每月可還款2000元予債權人,應詳予說明)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