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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2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江謝國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128號裁定認可債務清償方案在案,但經聲請人毀諾,然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資料,亦未將此事記載於聲請狀中,為確認該前置協商方案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諾,請提出該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每月還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及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二、聲請人係於115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故請說明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1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後,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工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中,聲請人主張受其扶養之人有聲請人之哥哥江文賢,請說明該受扶養人為何須受聲請人扶養?其扶養義務人為何人?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哥哥)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機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