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家徵即廖耘德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請提出謙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110年4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0日止)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期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4月起至115年3月止)每月收入來源及其總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4月起至115年3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4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