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沈怡瑄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情形(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又聲請人稱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27,000元,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請釋明有何不能獲取符合法定基本工資工作之事由或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8月起至今有無領取政府機關或社福單位之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112年8月(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止,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