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湯治淳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提出自113年6月2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四、請說明自「113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115年6月1日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
勿僅以切結書代替)◎聲請人前陳報113年5月至115年4月所得收入,請自行按上開期間補充說明。如有薪資收入以外之收入,也應一併說明。
五、請就「113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115年6月1日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
六、聲請人自「113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115年6月1日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另計,請勿混合申報。
七、有關陳報受扶養人湯余富美部分㈠提出湯余富美之最新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
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㈡湯余富美自「113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115年6月1
日起至今」有無領勞保老年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三節禮金及其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㈢「115年6月1日起至今」(即聲請後)每月支出扶養湯余富美
之金額?◎如果同聲請前每月4000元,簡要敘明相同即可。如果有顯著異動,應提出實際支付之證明。
八、聲請人113年度所得來源有來自聯邦銀行之給付之27元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161元,請說明交易原因。(如果是存款或持有股票,請詳實說明金額、持股數及價值,並請提出後述之股票餘額查詢明細)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有價證券餘額等查詢明細。
十、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請陳報擔保品為何(例如以房屋、土地擔保)?如確實為有擔保債權,請陳報該擔保品是否已經遭債權人銀行拍賣處分?並請陳報預估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或清償之債權數額(無擔保債權額部分)。
◎有擔保之債權額不計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之債務,請確實查報數額及有無擔保,否則該筆陳報之1,999,417元之債權將不被計入。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