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純敏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提出自113年6月22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止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欄已有註記交易原因不必重複說明外,其餘未註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狀所附存摺內頁,請自行檢視提出之期間是否符合自1
13年6月22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止,短缺部分請自行補提出。
二、聲請人請向南山人壽查詢保單Z000000000號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並提出南山人壽出具之查詢結果資料。
三、請說明自「113年6月至115年5月底」、「115年6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或雇主
出具之證明。(請勿僅以切結書代替)◎聲請狀雖就聲請前二年說明,但請自行核對期間,如有不足
,請補充。另115年6月至今(即聲請後)之收入狀況應補充說明。
四、請就「113年6月至115年5月底」、「115年6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聲請狀雖有陳報,但請自行按上開二個時期補充,並應提出115年6月(即聲請後)之領取補助情形。
五、聲請人自「115年6月1日起至今」(即聲請後)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另計,請勿混合申報。◎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六、有關陳報受扶養人林○芸部分㈠提出林○芸之最新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林○芸自「113年6月至115年5月底」、「115年6月起至今」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包含但不限於上開例舉項目,只要有收入,均應陳報)?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㈢「115年6月起至今」(即聲請後)每月支出扶養林○芸之金額
?◎如果同聲請前每月1萬元,簡要敘明相同即可。如果有顯著
異動,應提出實際支付之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有價證券餘額等查詢明細。【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