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宗智即黃陳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黃勝勲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受扶養人黃聖勲依法應負扶養人有幾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