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振翌即林正陽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21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聲請人是否繼續履行中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說明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何以無法繼續履行?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二、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另請聲請人說明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載,其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已全毀未報廢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及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後即115年1月1日起迄今所從事之工作為何?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以利本院判斷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收入計算。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六、請聲請人說明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明細中,關於113年10月至12月間愛走國際有限公司所入帳款項;114年6月至10月間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入帳款項之原因分別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