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威廷(原名劉世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115年7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另如去年度有領取年終、績效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三、聲請人陳稱任職於南亞電路版股份有限公司,則請說明114年度財稅所得清單內「有限責任台灣公道理貨勞動合作社」、「台灣理貨企業社」之薪資所得來源為何?
四、請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如主張願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依聲請人之所得明細單,每月尚有伙食津貼,則請說明何以
復主張每月伙食費支出1萬4,000元,係如何計算而得?㈡請提出最新一期水、電、瓦斯、電信之繳費單據。
㈢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交通花費單據。㈣聲請人既陳稱名下保單已變更要保人,則是否有每月支出保
費及保單還款之必要?
五、請提出名下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目前土地使用狀況如何?
六、聲請人陳稱願將中華郵政保單於清算程序攤提分配與全體債權人,則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七、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113年4月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債權人公司安穩當鋪即劉信東尚未回覆債權計算書,請提出與該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113年7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頻率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7月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已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