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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游慧娟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游慧娟自民國115年9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303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3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於115年6月25日公告債權表,本件聲請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7,593,407元,其中本金為4,791,851元、利息為11,621,807元,其積欠債務本金加計利息已達16,413,658元(4,791,851元+11,621,807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55至263頁),已逾1,200萬元,且該債權表經公告並通知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後,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規定,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本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自無再命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公告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之必要。從而,本件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9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