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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徐瑋璘即徐玉芬代 理 人 張家榛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請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請提出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

三、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7月起至115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