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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吳張鳴琴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12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備註欄載明薪資者外,其餘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狀已經檢附部分帳戶交易資料,可以不必重複提出,但請自行按上開查詢期間補足資料。如有未提出之帳戶資料,亦請一併提出。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14年12月起至今」(即聲請後)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補助、津貼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有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領取任何退休俸、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已經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提出資料說明請領時間及核發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自「114年12月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依當年度桃園市每人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不必逐項檢附單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