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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姿樺即陳秀英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姿樺即陳秀英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姿樺即陳秀英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於114年9月10日因調解不成立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5,220,918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4年司消債調字第51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9至40、153至159頁、本院卷第39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㈡又聲請人前於114年5月28日提出聲請調解,本院以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512號案調解,於114年9月10日調解不成立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而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誤,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0,804,544元(計算式:本金2,941,764元+利息7,862,770元=10,804,544元)。又聲請人陳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然該等銀行均經本院命其等陳報債權,惟均未獲回覆,而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等債務,爰分別列為編號10至15。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機車折舊計算表、金融機構之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調解卷第16至22、15

1、161、169至175、235至265頁、本院卷第31至34頁),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1輛西元2020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現值約20,250元,全球人壽健康險及傳統壽險各1張,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36,000元、凱基人壽壽險4張及健康險2張,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544,750元、南山人壽傷害保險1張及人壽保險3張,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578,220元、台灣人壽健康保險及人壽保險各1張、國泰人壽健康保險及人壽保險各1張,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109,393元,無其他財產,此外,所提出使用中郵局之帳戶結餘低於千元以下。

⒉聲請人之收入

⑴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

27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所得估算)收入,據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2、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又據聲請人所陳,其現於果菜市場水果攤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約28,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憑(調解卷第199頁),本院審酌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4年度基本工資分別為26,400元、27,470元、28,590元,而聲請人提出之數額較勞動部公布之114年度基本工資低,且聲請人現年54歲(00年0月生),未屆強制退休之齡,未釋明有何特殊情況不能獲得最低基本工資之收入,故114年度應以28,590元計算。另據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可知(本院卷第33頁),聲請人分別於113年3月1日、113年6月19日自南山人壽中山分公司受領12,924元、334,993元,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暫估為【計算式:〈112年5月至12月〉28,000元×8月=224,000元、〈113年〉28,000元×12月+12,924元+334,993元=683,917元、〈114年1月至4月〉28,590元×4月=114,360元,以上加總為1,022,277元】。

⑵至聲請人聲請清算後(114年5月以後),聲請人陳報其於

仍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仍為28,000元,並提出切結書為憑(本院卷第43頁),惟勞動部公布115年度之基本工資為29,500元,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特殊情況不能獲得最低基本工資之收入,是115年後之收入應以29,500元計算,且依卷內資料查無聲請人有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後目前每月收入暫以29,500元計算,作為其可處分所得基礎。

㈤支出部分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後均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3,928元(計算式:19,172元×20月+20,122元×4月=463,928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係依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115年度則為20,623元,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報其需與另兩名手足共同扶養父親陳土城、母親陳蘇金盆,每月扶養費為3,5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為憑(調解卷第201至229頁、本院卷第45至51頁)。經查陳土城現年82歲(32年6月)、陳蘇金盆現年為78歲(36年10月),均已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名下均無不動產,陳土城、陳蘇金盆112、113年雖均有股息收入,惟總收入均低於百元以下,且無工作,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據本院依職權調閱陳土城、陳蘇金盆之勞保資訊T-Road作業(勞職保年金給付資料查詢、國民年金給付資料查詢)所載(本院個資卷),陳土城自114年起每月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4,049元、陳蘇金盆自114年起每月領有勞保年金7,716元,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5年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扶養義務人為3人計算,聲請人應負擔陳土城112至115年度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6,391元(計算式:19,172元÷3人≒6,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6,391元(計算式:19,172元÷3人≒6,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5,358元【計算式:(20,122元-4,049元)÷3人≒5,358元】、5,525元【計算式:(20,623元-4,049元)÷3人≒5,525元】;應負擔陳蘇金盆112至115年度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6,391元(計算式:19,172元÷3人≒6,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6,391元(計算式:19,172元÷3人≒6,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135元【計算式:(20,122元-7,716元)÷3人≒4,135元】、4,302元【計算式:(20,623元-7,716元)÷3人≒4,302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數額各為3,500元,均未逾上開數額,可如數列計。

㈥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暫估為29,500元,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623元及扶養費7,000元(計算式:3,500元×2人=7,000元),每月餘額1,877元(計算式:29,500元-20,623元-7,000元=1,877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4歲(60年4月),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1年,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以債務人負債之金額,至其年邁喪失勞動能力仍無可能清償完畢。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整體財產、個人工作能力及收支狀況,每月負擔之利息債務已高出其可支配餘額,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2月26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4,824 569,191 9,289 2,280 735,584 無 調解卷第315至321頁 期前利息93,794元;自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受讓自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528 372,871 494,399 無 調解卷第323至334頁 期前利息218,016元;自103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9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8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曾清償32,529元,其中2,504元沖費用,其餘沖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8303號債權憑證。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006 307,113 1,000 406,119 無 調解卷第335至341頁 自96年3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783號判決。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638 314,423 500 416,561 無 調解卷第343至361頁 自96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名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支付命令。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7,033 2,015,331 224 2,632,588 無 調解卷第363至373頁 ①自95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及信用貸款。 ②自96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受讓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劣後債權410元。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12號債權憑證。 6 17,901 52,419 6,420 1,000 77,740 無 7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5,327 302,897 46,579 474,803 無 調解卷第375至394頁 ①自95年8月2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②自95年7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執行名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4500號債權憑證。 8 205,659 358,527 70,741 5,146 640,073 無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2,779 1,045,048 196,312 1,633 1,635,772 無 調解卷第399至403頁 未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此筆為信用卡費。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457 247,361 2,700 338,518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卡債務。 11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147 777,884 1,409 1,133,440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貸款債務。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646 317,450 431,096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卡債務。 1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5,520 483,532 500 629,552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卡債務。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936 311,657 399,593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卡債務。 1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149 187,149 無 調解卷第401頁 未陳報債權,惟據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信用貸款債務。 16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214 387,076 517,290 無 本院卷第53頁 自96年4月1日起暫計算至115年1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截至107年10月25日債權人受償8,114元,抵執行費1,751元及抵充至96年7月28日之利息 受讓自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讓與予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小計 2,941,764 7,862,780 332,041 13,692 11,150,277 10,804,544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