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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彭金隆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清單。

四、請陳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3年3月至115年2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以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5年3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115年為20,623元),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