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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麗芳代 理 人 李欣怡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仍在使用中之帳戶至本次回函前之存摺內頁或交易明細。又聲請人之郵局交易在114年5月5日有富邦產物保險轉入款項2筆,此外114年4至7月有廢車回收、家電汰換補助、退貨物稅等交易,均請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時已經提出者不避重複,但請補提至本次回覆時止之交易資料。

二、請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112年11月至114年10月)及聲請後(114年11月起),有無工作薪資收入?如有,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如無,請說明尚未屆退休之齡,為何無工作收入。且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支出為20,122元,請說明於無足額收入情形下,如何支應該筆個人必要支出。如有家屬提供經濟支援,請陳報家屬姓名及每月提供支援(或扶養費)之款項。

三、聲請人領取身障補助及社會局補助之原因。聲請後(114年11月起)至今是否仍有領取?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

四、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均有來自於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之給付(所得格式「92」),請說明交易原因。

五、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