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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芷君即邱淑君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之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3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