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蘇晴晴即蘇婕翎即蘇佩瑜即蘇瑞琦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一、提出自112年8月14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四、有關114年8月聲請清算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

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8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8月14日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8月14日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聲請人陳報之收入少於其陳報之必要支出,請說明有無誤報或是不足部分由何人提供經濟援助?

七、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或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如已設定擔保,請說明目前拍賣取償情形。

八、請說明婕翎企業社目前營業登記狀態?如果停業,請提出證明文件,且請陳報營業期間營業稅申報資料。

◎聲請時已經提出之營業稅申報書可以不必重複提出。但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3日函載113年3月20日辦理復業登記等語,未據聲請人提出之後又再次停業資料,企業社是否為小規模營業、聲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2條消費者身分,尚有不明,請補充提出。

九、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