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白寶香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