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愷宏即劉泉池即劉彥鑫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8月22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聲請時已提出者,不必重複,但請補充至查詢截止日之交易資料。如有其他帳戶未申報,請一併補充。
◎交易明細中有委入賬、翰林出版、行政院發、威浤企業等入款資料,請具體說明各筆交易原因。
◎中國信託帳戶112年12月13日劉慷宏匯入款項之交易原因?◎其餘入賬部分,請自行查對並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聲請時已提出南山人壽資料,其餘請依上述補充。
◎如有要保人變更,請說明異動情形。
三、請說明自「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有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有零工、時薪人員或領取現金,或其他無所得申報資料之收入,亦應陳報。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如果已可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一併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如果未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桃
園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例如112年、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逐筆檢附單據。但聲請人陳報之金額已超出,且未逐筆檢附單據,其中部分金額過高,也非必要生活費用,請自行重新檢視,並陳報合理數額。如果仍要陳報高於前開公告最低生活費,請逐筆提出支出單據。
六、依據聯徵資料,聲請人尚曾任榮岑清潔企業社之負責人,請提出該企業社之登記資料及目前營業狀態。如自聲請日回溯5年內有營運,請提出營業稅申報資料。
七、請聲請人逐筆說明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得格式為「92」、「71」收入之交易情形(各家公司給付明細請自行參見各該年度所得清單)?
八、請聲請人說明自112年8月22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