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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姜林淑玲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8月12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先前調解程序已經提出之各家公司保單查詢資料,如內容無異動,可不必重複提出。

◎如有變更要保人之情形,亦請說明異動經過。

三、請說明自「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有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有零工、時薪人員或領取現金,或其他無所得申報資料之收入,亦應據實陳報。

◎所陳報之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聲請人尚未屆強制休

之齡,應提出具體證明(例如勞動能力有喪失或減損之診斷證明書)釋明原因。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聲請人於聲請狀陳報生活費有來自於胞弟之給與,請說明具

體情形(姓名、平均每月金額)

四、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並提出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之詳細資料。又如果已可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請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

六、請聲請人說明自112年8月12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