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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呂阿娟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