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一忠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
一、請提出114年12月迄今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之母親於112年11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獎助學金、老人年金、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1月起至收受裁定之日止(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聲請人有無交通工具?如為己身所有,則請提出相關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