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蔡忠吉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榮富之最新戶籍謄本 (2)蔡榮富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資料。 (3)請說明蔡榮富除聲請人外,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子女同 為扶養義務人。 2 (1)112年10月至114年9月之期間,聲請人之支出及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10月起至115年4月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支出及收入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3)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榮富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或津貼(包含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身障補助、租屋補助、勞退給付、國民年金之老年給付等等)?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津貼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3 保險資料: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項查詢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金額)、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及借款金額。 4 112年10月28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榮富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5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