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潘景文代 理 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力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聲請人現是否仍於「力信股份有限公司」兼職?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