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立群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115年1月迄今由台灣原住民愛加倍文教關懷協會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分項說明聲請人及4名子女各自115年度領取之相關政府補助(含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獎助學金、原住民補助等)之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每月收入顯不足支付每月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因應?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4名子女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4年9月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