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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淑美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未遵期回覆,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且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而上開命應協力提出文件及說明事項,聲請人迄今均無陳報資料到院,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一、請據實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期間之收入情形(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稱聲請前2年每月薪資收入為新臺幣5,000元,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請釋明有何不能獲取符合法定最低工資工作之事由或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近6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若無工作收入,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及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所需,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自聲請前2年迄今,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為?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13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3年1月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7-23